孫平安當過交警,也處理過因為電動車闖紅燈導致的交通事故。
交通法有明文規定,行人、乘車人、非機動車駕駛人,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,處警告或10-50元的罰款。
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罰款處罰的,可以扣留非機動車。
如果在闖紅燈過程中發生了交通意外,則屬于民事違法行為,涉及到民事賠償方面,需承擔部分責任。
意思就是說,你闖紅燈就是違反了交通法。
如果在闖紅燈過程中發生了交通意外,不管你是行人還是非機動車駕駛人,不管你是不是弱勢群體,都要承擔部分責任。
劃分責任,是交警的工作。
但是交警依法處理交通意外,不會因為你是弱勢群體,就偏袒你。
也不會因為對方是開豪車,還是開大卡車的,就讓對方當冤大頭,掏錢給你治傷看病。
那樣的話,還要交通法干啥?
滿世界都是守在紅綠燈路口,排著隊準備碰瓷兒的人了。
說的更簡單一些,只要闖紅燈出了交通事故。
如果是皮外傷、輕微傷,一般交警都會讓闖紅燈的一方全責。
或者各自損失各自承擔。
其實這已經是在保護闖紅燈者了。
畢竟,修理電動車,幾十塊就夠了,對方車輛補漆的話,可不是幾十塊錢就能下得來的。
如果是重傷,或者是瀕死的情況,會按照10-15%來判定機動車責任。
意思就是,有保險公司兜底,多多少少給點,盡到人道主義的義務就行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