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大法官正文卷第四百零五章輔警這北宋的吏治,確實是有些離譜。
其實在地方上管事的,多半都是吏,甚至許多決策上面,吏還具有決定權,官員天天都知道吃喝玩樂,那張斐的大舅哥許凌霄也屬于這部分官員。
許凌霄就好詩詞文章,處理公務并不擅長,是遠不如許芷倩。
在這個制度下,的確不太可能出現節度使之類的官員。
其實這也沒啥不好的,誰管不是管,在許多細節上,吏比官員靠譜的多,但是關鍵就在于,吏是沒有俸祿的,他們只能拿到一些補貼,當然,官員自己聘請的吏,就自己發錢,那就得看官員的財力,跟著韓琦混,那必然是吃香的喝辣的。
這兩點結合在一起,問題就大條了。
這一方面有權,但另一方面又沒錢。
結果不言而喻。
百姓找官府干點什么事,那不得塞點錢。
導致一般情況下,百姓也不愿意去官衙求助。
這一點要不改的話,就是再好的法令,也沒有任何意義。
但余達說得也很對,那些吏也沒有辦法,不撈錢,怎么去維持生計。
對此朝廷心里其實也有數,但也只能睜一只眼,閉一只眼。
有一說一,這時期的北宋官員貪污的確實比較少,但是污吏卻是多不勝數,遠勝于唐朝。
在歷史上王安石頒布募役法時,中間還藏有一條不太起眼法令,就是“倉法”。
其實很簡單,就是要將吏納入國家俸祿體系。
然后,王安石才開始整頓吏治的。
王安石雖然不及司馬光謹慎,但也僅限于細節,在關鍵問題上,王安石考慮的非常清楚,要整頓吏治,就先得給人家發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