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掛靠的形式,重建電爐廠,對于向陽鎮而言,顯然是有好處的,向陽鎮沒有理由拒絕。
于是在兩天后,李衛東便與田宇鳴敲定了掛靠細節,除了每年五萬塊錢的掛靠費之外,電爐廠使用土地,每年也需要繳納一千塊錢的租金給向陽鎮。
鄉鎮的土地不值錢,電爐廠那塊地,一年一千塊錢的租金已經不少了,李衛東直接跟向陽鎮簽了二十年的土地租賃合同。
電爐廠是掛靠在向陽鎮上的,名義上是向陽鎮的集體企業,使用的也是向陽鎮的土地,當時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,掛靠這種經營模式,在土地使用方面有太多的模糊空間。
如果不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話,向陽鎮若是不想講道理的話,隨時都可以把土地收回去。
真要是發生這種情況的話,李衛東還沒辦法說理去,畢竟掛靠這種假集體企業,本身就是在政策的模糊的空間中生存的。
所以李衛東干脆花點錢,簽一個租賃合同,也算是提前設置一個防火墻。如果向陽鎮想要在土地上做文章,這份租賃合同至少可以作為李衛東講道理的依據。
《土地管理法》是在1998年才頒布的,在此之前,企業租賃土地就是一筆糊涂賬。特別是九十年代前中期,各地為了招商引資,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,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現象屢見不鮮。結果造成了各種各樣的問題,為此而對簿公堂的不在少數。
就比如某個村委會把土地租給了企業,租到一半的時候村里耍無賴,要強行把土地收回,這種情況也是很常見的。
有了明確的租賃合同,可以明確土地的使用權,我真金白銀花錢租你的土地,就不能算是非法的侵占。
以后哪怕是真的出了幺蛾子,到對簿公堂的時候,這一份租賃合同拿來給律師扯皮,還是很管用的。
而一旦陷入到扯皮環節,鄉鎮想把地收走,也得等法律途徑走完,很可能等到鄉鎮領導都換屆了,扯皮還在繼續。
這種情況下收地一方會考慮時間成本,如果強行收地最后變成長時間的扯皮,對于收地一方也是不劃算了。
簽訂了租賃合同的同時,李衛東也與向陽鎮簽訂了掛靠合同。
這個掛靠合同,比土地租賃合同還不靠譜。
因為掛靠經營本來就是政策的模糊空間,該怎么玩完全是被掛靠的一方說了算。
所以簽訂一份掛靠合同,也只是限制企業用的,讓企業必須要完成合同上的義務,對于被掛靠一方而言,隨時都可以撕毀合同。
就好比玩游戲,掛靠的一方就是玩家,被掛靠的就是GM,雖然游戲規則擺在那里,玩家也很遵守游戲規則,但是GM想要搞你的時候,連個理由都不用找,直接封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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